橱柜维权经过
3月30日在**宜家订购了一套某品牌橱柜,约定4月底交货。4月底我们多次电话联系,商家总是句“我们与厂家联系,延误的原因是生产厂家搬迁”没有明确的交货、安装日期。5月7日对商家下最后通牒:5月9日下午16:00前货不到现场取消合同。5月8日电话联系**宜家售后说明情况,告知最后通牒的内容。
5月9日下午16:00货未到,上**宜家找售后明确:退单!双倍返还定金。
**宜家售后为商家解释:延误的原因是我们未及时提供排烟机、煤气灶的型号。笑话!
可以要求商家赔偿部份费用,但定制产品不好退单。
**宜家给的赔偿费用计算公式:延误天数×总价×3‰
幸早有准备,带上以下打印文件: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宜家见我有备而来,答应再与商家联系。
5月10日多次与**宜家售后联系。虽未联系上售后人员,但起码**宜家售后明白此事不可能不了了知。
5月11日中午,商家主动打电话要与我面谈,我坚持:要谈可以,必须要有**宜家售后人员在场。
时间:5月11日下午
地点:**宜家办公室
人员:商家、宜家售后
期间生产商打电话给我,我们才明白:未及时提供排烟机、煤气灶的型号;生产厂家搬迁都不是延误的原因,商家4月19日才向生产商下单。
生产商明确告知:产品5月25日才能出厂。
说明下:退单我损失的是时间、商家损失的是钱。
提出条件:
1、销售方对此次延误交货补偿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销售方承诺:橱柜于2010年5月30日24:00前安装结束。如出现销售方再次出现延误交货的情况(如因购买方家中无人等情况延误交货销售方免责),销售方承诺按订购总价的10%作为延误每天的赔偿,第十一天如还不能交货购买协议自动取消、销售方当天支付延误的赔偿、返还预付货款、双倍返还购买方所付的定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预付货款的利率。
4、销售方承诺:安装结束后对因橱柜安装所产生的拉圾、灰尘等进行清理。采取各种方法对购买方己装修的成品、项目进行保护,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修理期间按1000元/天赔偿购买方推迟入住的损失。
哈哈!条款带有惩罚性!
商家无法只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商家签字、盖章(商家来的是老板娘可能不是法人代表,为防止日后法人代表不承认补充协议要求一定要盖章)
**宜家作为见证方也盖了章
{:5_116:}
恭喜楼主维权成功,
也给我们上了一堂合同法的普法教育课。
好样的!只有违约责任写明确,商家才有约束。
大家都要向LZ学习,不让JS有机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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