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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主 |
发表于 2006-12-7 1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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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中值得探讨的三个问题
(一)工人是否应该住工地 协议第九条中说“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同学们看清楚了,这个条款中强调的是“非本工地施工人员”,而不包含“本工地施工人员”。
死抗着在这里顺道跟大家探讨一个关于“工人是否应该住工地”的问题。我在论坛看到很多同学坚定地认为——工人不应该住工地。持这类观点的同学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工人住工地把“家”里弄得太脏、太乱,二是工人住工地用着“家”里的水、电,有的还包括煤气,有些同学觉得亏得慌。
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如果工人的宿舍离工地很近,你让他住工地他都不一定会住,谁都不傻,有家还睡工地啊。工人住工地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他没有宿舍,不过更多的可能是,工人的宿舍离工地较远,这样的话,工人每天往来工地需要花费时间,当然,工人也可能为了节省每日来回几块钱的公交车费。
我的建议是,工人是否住工地让工人自己决定,同学们完全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较真儿”,这样一是可以保证施工的工时,更重要的是,我们换位思考的想一想,工人住工地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不是大家理解的“占便宜”。工地就是工地,还不是真正意义的“家”,同学们如果执意要求工人“干完活必须离场”——不厚道。
(二)更换工人 协议第十一条中说“施工期间业主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更换施工人员。”
“此招切记慎用”。首先,这个所谓的“不能胜任”本身概念就很模糊,每个人对所谓的“不能胜任”都会有自己的理解。关于轻易不要更换工人的具体解释我已经在《唐亮制造》(25)中有过说明——“如果工长还是那个工长,你真的无法保证更换来的工人水平就比原来的强。如果我们是工长,我想我们也一定会安排手艺好的工人先上手。好!那就更换装修公司或者装修队,那无异于动大手术,伤元气的,而且很多装修公司、装修队从心里也不愿意去接这样的‘烂摊子’”。
(三)付款方式 协议第十六条中说“合同首付的65%含物业装修押金。其余35%在物业签字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付给乙方。”
实际上,很少有装修公司或者装修队愿意替业主交付物业装修押金的,不过此项可以争取一下,对于家里没有“违规拆改”的同学,此环节灵活把握。至于付费方式,“65%、35%、5%”的付款方式是业内普遍认可的。当然,还有主张“3331”或者“4321”的付费方式,同学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装修公司或者装修队沟通。无论怎么付费,大家始终记住一点——钱别掏得太快,就可以了。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自己一年前跟装修队签的这份补充协议多少有些“幼稚”,仅从协议的内容上看还真是挺“较真儿”的,当初也确实起到了“提醒”工长的作用,至少让他知道——我不是傻子,此外还破天荒的当了一次“甲方”,不过也真的仅此而已。
所以,建议同学们对“家装补充协议”的签定有个清醒的认识。对于没和装修公司、装修队签补充协议的同学,不要以为装修的天就少了根支撑的柱子。对于“有幸”签了补充协议的同学,也不要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工长就会乖乖的按照协议逐条落实了,自己就可以躺在家里睡大觉了……还是那句老话——凡事还是要靠自己。一纸协议,意义不大。
对了,后来我这份协议内容的执行是这样子的——该执行的内容顺理成章的执行了,我想这些内容即便没有协议也能够执行,比如协议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等;相对“较真儿”的内容,几乎不是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的,说白了,也是我自己没那么多精力按照协议条款的约定执行,比如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等等。
毕竟我一个人装修,没那么多闲工夫“事无巨细”。家里人手多的同学可以尝试尝试做得更好,只是别忘了我上篇帖子里提醒大家的“捉放曹”。另外,再次提醒大家尤其应该注意——千万别把工人逼得太狠。
死抗着 2005年8月31日 于立水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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