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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购买住房并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的补贴公告
一、申报条件:
1.2008年12月3日起在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购买自住或改善型住房;
2.购房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市区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
二、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1.新房:市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身份证(代领的,加代领人身份证)、购房人与法定权利人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购房人及法定权利人个人(工薪)所得税缴纳凭证;
2.二手房: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身份证(代领的,加代领人身份证)、购房人与法定权利人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购房人及法定权利人个人(工薪)所得税缴纳凭证。
注:已婚的购房人,法定权利人为其配偶;未婚的购房人,法定权利人为其父母。
个人(工薪)所得税缴纳凭证:市地税局提供。
三、服务依据:
1.《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通政发[2008]74号);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79号)。
四、补贴金额:
购房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购房人与法定权利人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的40%;每套住房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购房之日:新房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五、办理时间:按年申报,自2010年1月起办理。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申报材料——窗口审核、录入信息并在个税缴纳凭证上盖章——申请人或代领人签收领款凭证——申请人或代领人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内代理银行领款。
七、承诺时限:即办。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85551000、85594196、85594197。
十、投诉电话:85505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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